词条 | 引渡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引渡yindu指触犯一国法律的嫌疑犯或被判有罪者居留在本国境内时,则外国经外交途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是国际司法在刑事上进行互助的一种方式。引渡在历史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从古代到17世纪末,主要引渡对象是政治犯、判逆和逃亡者。但引渡不常发生。第二,从18世纪到19世纪前半叶,这一时期以逃兵为主要引渡对象而缔结的条约有所增加。第三,19世纪后半期。现代罪犯引渡制度是在18世纪开始形成,于19世纪确立起来的。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是:(1)罪犯本人所属国;(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引渡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按照国际法,国家并无引渡罪犯的义务,但如果国家间有条约规定,则应履行条约义务。如无条约规定,是否向他国引渡,则完全由一国自行决定。如果发生几个国家同时要求某国引渡某一罪犯时,在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接受哪一国的请求。 引渡一国应他国要求,将逃至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是否引渡,各国有权自行决定。除受引渡条约约束外,国家没有引渡义务。根据国际实践,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为罪犯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受害国。如同时提出引渡要求,一般认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有优先权。但政治犯不予引渡为普遍的国际规则。 引渡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的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在古代和中世纪,被引渡的主要是政治犯和异教徒。18世纪开始引渡普通罪犯。国际现行的引渡制度主要引渡普通罪犯,“政治犯不引渡”已成为国际惯例。引渡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其义务主要来自于引渡条约或有关国际条约,在条约以外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引渡。最早有关引渡的国内法是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根据有关条约规定和国际间的实践所形成的惯例,可以要求引渡的国家一般为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犯罪行为的结果地国 (受害国)。如一个罪犯同时为几个国家所请求引渡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引渡给谁,但有的条约规定犯罪发生地国有优先权; 如罪犯有数项不同罪行,则被请求国法律量刑最重的犯罪行为地国有优先权。引渡一般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引渡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本国国民、被请求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通常情况下各国拒绝引渡本国人。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和被请求双方国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属于引渡条约规定的罪行。政治犯不引渡,宗教罪犯或违犯军法的军事罪犯亦不引渡。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种族隔离不视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中国现已参加《海牙公约》 (1970) 和《蒙特利尔公约》 (1971),对劫持飞机的罪犯可以引渡。 引渡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的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除非负有条约义务,由被请求国政府自行决定。使缔约国负有引渡义务的条约有专门的引渡条约和包含有引渡条款的条约。大量的引渡条约是双边的。多边引渡条约有1933年美洲国家 《引渡公约》 和1957年 《欧洲引渡公约》 等。引渡问题也在一些国内法中加以规定。最早关于引渡的国内法是1833年比利时的 《引渡法》。 引渡Rendition指将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又逃避审判的人遣送回指控他犯罪的州。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被指控人所逃往的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应将其交回逃出之州。州际间的通常做法是,州长往往拒绝执行这一宪法条款,因为联邦最高法院曾作出决定: 引渡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不是法律上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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