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弹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弹劾检举职官罪状的行为称弹劾。《旧唐书·职官志三》: “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 弹劾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对国家高级官员(如总统、首相、大法官等)的违法、失职、犯罪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程序很复杂,先由法定名额的议员提出弹劾案,再经议会讨论通过,然后实行,并有紧迫的时间限制,还有一些逃避处罚的方法,所以实际受到弹劾的人很少。我国古代即有此制度,不过不是通过民主形式进行。以民主形式进行首先产生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并一般都载入宪法,成为议会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一种措施。 弹劾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对政府官员的违法和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审判的特别诉讼行动。在封建君主制下,对弹劾案的审判权一般掌握在君主手里,如在中国秦汉以后,曾设置御史或监察御史,专门对违法失职的官吏进行检举,而由皇帝裁决给予惩决。近代的弹劾制度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随着资产阶级国家议会制度的发展而确立起来,后为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行。在权力分立的体制下,弹劾只适用于高级行政官员和法官,弹劾权通常属于议会,但弹劾案的提出和审判的程序各国有所不同。提出弹劾案可以是议会下议院(如美国、比利时)、两院(如法国)、任何一院 (联邦德国)、两院联席会议 (如意大利)等。审判弹劾案的机关则有议会上议院(如美国)、特别高等法院(如法国)、宪法法院(如联邦德国、意大利)、普通最高法院(如比利时)、国会特设的弹劾法院(如日本)等。弹劾案的判决,可以在罢免受弹劾者的同时科以刑罚,也可以仅仅限于罢免和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弹劾权所及范围各国亦不相同,一般说来,在总统制国家中总统、法官和其他高级官员均可受弹劾,而在内阁制国家,则仅限于总统和法官,议会对政府的弹劾程序则由不信任案程序所代替。 弹劾Impeachment宪法第一条所规定的在任职期满以前撤换政界官员和司法官员的办法。在联邦政府中,需要有众议院多数票通过弹劾提案才能进行弹劾。弹劾由参议院进行审讯,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证明有罪。弹劾证明有罪只导致撤消职务;如有犯罪行为,在弹劾之后,可进行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州和市,除州、市议会进行弹劾外,还可进行公众投票罢免官员。美国历史上受过弹劾的官员有1名参议员,7名地方初审法院法官,1名最高法院法官,1名总统,1名陆军部长和1名商事法院法官。上述官员中,3名地方初审法院法官和1名商事法院法官在弹劾后被撤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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