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强迫他人卖淫罪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强迫他人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的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迫妇女卖淫罪作了规定。其对象是成年妇女和已满14岁的少女。近几年来,这种犯罪的情节和手段,日益复杂和多样化。被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成年妇女、少女和幼女,也包括男性。为了禁绝这种丑恶现象,有必要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并具体规定对各种不同情节的处刑标准。因此,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强迫妇女买淫罪”改为“强迫他人卖淫罪”。该决定第2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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