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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钱赎其罪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南北朝时期北魏国制,犯罪者以钱赎其罪,无钱者以刑罚赎其罪。《魏书·刑罚志》: “当刑者赎。贫则加鞭200。畿内民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稿,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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