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形名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214 形名亦称“刑名”。原指形体和名称的关系。认为事物之标志的“形”和事物之称谓的“名”必须相当。这一主张出现甚早。《庄子·天道》引《故书》:“有形有名。形名者古人有之。”《尹文子·大道上》:“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公孙龙子·白马论》认为“白”以命“色”,“马”以命“形”,命色者非所以命形,故曰“白马非马”,认为“马”和“白马”两个概念不能等同。法家主要从政治和法律的意义上讲形名,把“名”引申为法令、名分、言论,主张“循名责实”,考核其言行是否符合其官位,以定赏罚,“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 ( 《韩非子·二柄》)。 形名旌旗、金鼓。《孙子·势篇》:“斗众如斗寡,形名是也。”曹操注曰:“旌旗曰形,金鼓曰名。”杜牧则认为“形”指阵形,“名”指旌旗。 形名亦称“刑名”。是先秦哲学的一对重要范畴,主要探讨形体与名称的关系。认为事物之标志的“形”和事物之称谓的“名”必须相当。名家和法家都利用这一关系阐释自己的主张,活动于齐鲁的主要是以尹文为代表的形名学。《尹文子·大道上》:“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然形非正名也,名非正形也,则形之与名居然别矣。不可相乱,亦不可相无。”认为形、名既相互应合,又相对独立。用之现实世界:“今万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同上)以形、名相互对正,若能“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法家对形名关系的阐释,可以韩非的刑名法术之学为代表,认为“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韩非子·二柄》)通过审合刑名做到“循名以责实”,完全是其法术之学的一种特定表现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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