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彼此俱罪之赃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彼此俱罪之赃刑名。即以其赃定其罪。《唐明律合编》: “诸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及犯禁之物则没官,‘若盗人所盗之物,倍赃亦没官’ 取与不和‘虽和与者无罪’ 若乞索之赃并还主, 即: 簿之物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入官司者,并从赦原。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即缘坐家口,虽已配没,罪人得免者,亦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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