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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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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机构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地方议会和地方权力机关。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总体系的组成部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有专区、县、市区、乡镇 (或联合乡镇) 几级地方权力机关。地方各议会为共同执行任务,亦可建立联合机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议会的工作向其选民和上一级机构负责,并向其执行工作。为了履行职责,各级地方议会均选举地方政府和各常设委员会,地方政府成员大多由议员担任 (非议员也可被任命为政府各委员会的委员)。地方政府组织、领导其职权范围内的社会发展工作,并确保人民代表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地方政府对地方议会负责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工作。地方政府各委员会监督政府及机关执行法律、法令和人民代表机构的决议,组织公民在执行各地方议会决议时进行专门性工作。地方议会及其议员、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任务和职权由法律规定。地方议会的职能是: 组织公民 (劳动集体) 共同安排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并与劳动人民和社会团体进行密切合作; 依法决定有关该地区及其公民的一切重大事务,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公共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权益; 维护和扩大社会主义所有制,不断改善劳动人民的生活、劳动条件; 制定、贯彻、执行所管辖范围之内的机关、团体、以及本地区的人民代表机构、集体、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地方议会由呼地有选举权的公民通过民主、自由、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专区议会的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具议会、市议员代表大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乡镇 (或联合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的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1次。地方议会的法律刑式是作出决方,并报经人民议院审核、批准。地方议会任期届满后,地方政府继续行使职能,直到新一届地方议会选出新的地方政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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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