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1)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我国《民法通则》 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据此,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无论是在中国境内结婚还是在中国境外结婚,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根据该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时,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也不得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在结婚的实质要件方面,中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中、外双方当事人应达到我国的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和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 双方之间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双方都不属麻风疯或性病未治愈者以及无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结婚形式要件方面,在我国境内结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以下证件:中国公民须持本人的户籍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须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 《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交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其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侨民除呈交上述中国公民的有关证件外,仍须持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以及公安机关签发的 《外国人居留证》。此外,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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