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战争状态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战争状态从宣战或战争事实上爆发后到签订和约正式结束期间交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状态。战争状态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经济贸易关系、条约关系等和平正常关系,一般即告断绝,而处于相互敌对状态。战争状态通常因缔结和约而结束,但也可由战胜国一方或多方片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国家间使用武力推行国家政策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及其由始至终期间相互关系的法律状态。依照国际法,战争开始时交战方应以附有理由的宣战书或最后通牒文件而向对方宣战。战争状态下,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如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将一律断绝,商务关系将中止,有关战争和中立的国际法规则将成为国家间关系的主要规范,可以对敌国侨民实施限制、扣押或没收敌国财产等。在战争状态下,交战国国内法律的适用也将有相应的改变。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条约的情况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由国家主席根据上述两个机关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在全国进入战争状态时,也将包括在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与战争状态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鉴于这些法律的实施与战争状态紧密相连,因此,战争状态结束时,这些法律亦随即停止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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