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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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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执行

执行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执行程序则是指上述各机关在进行活动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了生效判决和裁定的范围:
❶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❷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裁定;
❸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刑2年执行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刑事诉讼中的执行具有合法性、及时性和强制性。执行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执行指挥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四种。交付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通常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也可以由第二审法院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是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执行的指挥机关是人民法院,执行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死刑处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❶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❷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是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❸罪犯正在怀孕。对于以上第❶、
❷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第三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取枪决或注射等方法进行,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进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机关和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❷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免除。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原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执行

仲裁裁决在无可能被请求更正或澄清或上诉时,视为确定。已确定的仲裁裁决与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仲裁裁决由澳门普通管辖法院负责执行,被执行人不得反对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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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3: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