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saochu wenmang gongzuo tiaoli指国务院1988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扫除文盲工作的专门法规。共17条。它是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规定:凡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鼓励40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5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和要求是:15周岁至40周岁人口中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8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0%以上;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提高,防止出现复盲现象;农村的乡(镇)、城市的街道还必须同时符合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对扫除文盲的学员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对符合标准的单位,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盲任务应当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要继续扫除剩余文盲,使15周岁至40周岁人口中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补助。“条例”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 凡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的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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