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抗诉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抗诉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种形式。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要求其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抗诉检察机关依据职权对审判机关的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并要求依法纠正的法律监督形式。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向上级人民法院在抗诉期限内提出抗诉,抗诉以书面方式提起,抗诉书内应写明抗诉理由、根据及要求,原审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后,应将其连同案卷、证据等一齐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对抗诉案件的再审,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审理和予以纠正的诉讼活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抗诉的程序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抗诉书的抄件送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须在接到抗诉书后,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第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的提出,法律没有作出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后,依法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提审或者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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