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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抽象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抽象法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伦理学用语,指自由意志的外在化表现或实现方式。黑格尔认为,自由是意志的同义语,有意志必有自由。人有意志,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地方。既然人人都有意志,那么人人都有自由,人人都有与其意志自由相伴而来的权利。黑格尔把这种人人都一般地、自在地具有的权利,叫做“抽象法”。“抽象法”也就是抽象权利的意思。它包含私有权、契约和犯罪三个环节。黑格尔认为,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路线,人的抽象权利首先上升为对物的占有权。“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法哲学原理》第52页)这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有权把他的意志变成物,或者使物变成他的意志,即把物扬弃而改变为自己的东西。这里表明的意思是,只有自由的人才有占有物的权利,而物是非精神的、不自由的,是可以被占有的。它充分显示了意志对于物的优越性。人不仅具有对物的占有权,而且还具有转移所有权的自由和权利。这是由于根据共同意志,并在保持双方权利的条件下,将所有权由一方转移到他方的财产转让。这就是契约。如果一个人由于追求他的私利,而侵犯了他人的占有权,或违反契约,就是不法和犯罪。对不法和犯罪的惩罚就是正义,正义是对私有权的一种保证。这里,既要确保自己的私有权,又不得侵犯他人的私有权。所以,抽象法权的中心原则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同上书,第46页)。在由私有权、契约和犯罪三个环节所构成的抽象法阶段,个人的主要特征是受自然情欲的支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受制于契约的束缚。在此阶段,虽然每个人都有意志自由的权利,但它是向外的,必须依靠外物(特别是财产)才能实现。自由意志不能完全实现自由,于是抽象法向前发展,进入道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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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