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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末各级审判厅均置。其品秩以其审判级别而定。掌审理各类刑、民事案件。《清史稿·职官志六》: “高等审判厅: 厅丞1人,(从四品)。刑科、民科推事6人,(正六品)。”“初级审判厅: 推事2人,(正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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