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提点刑狱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提点刑狱司官署名。宋代置。掌察诸路刑狱事务。《宋史·职官志七》:“未几,诸路悉置提举官。元祐初罢之,并其职于提点刑狱司。”《续资治通鉴·宋纪·太宗淳化四年(公元993年)》:“诏罢诸路提点刑狱司,归其事于转运司。” 提点刑狱司官署名。简称提刑司、宪司或宪台。宋初未设专管一路司法的监司,地方州县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一路司法的监督由该路转运使兼掌。宋太宗淳化二年 (991年),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以分转运使之权。该司作为中央设在诸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掌纠察本路狱讼,巡察盗贼,讯问囚徒,详复案牍,并负有监察该路官吏之责。但时置时罢。真宗景德四年 (1007年),始独立设司,成为常设机构,派京朝官外出充任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又以武臣任同提点刑狱为副职,其下配置公正廉洁,通晓法律,明于事务的检法官和干办官等为僚佐。掌复核所管州县处断的重刑与死刑案件,巡回视察在押狱囚,稽查滞案,检举或惩治司法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从而加强了提点刑狱司的监察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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