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提请批准逮捕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对于已具有逮捕条件的人犯,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所制作的文书。格式和内容:1.首部。写明制作文书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编号。2.正文。写明人犯的身份事项,犯罪事实、逮捕理由和法律根据。3.尾部。文书送达机关名称、文书签署人的职务、姓名或盖签名章。注明文书签发的日期并加盖公章。另加附项。 提请批准逮捕书我国公安机关制作并提交人民检察院呈请批准实施逮捕强制措施的诉讼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其格式、内容均未作出具体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写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等足以确认其身份的个人情况; (2) 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3)认定的罪名、法律依据; (4)送交的人民检察院和附送的证据材料; (5)送交时间。依法只有公安机关在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必要的侦查之后,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时,决定提请有批准逮捕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向该人民检察院提交。与此同时,还须向人民检察院一并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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