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收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收养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自己子女而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行为。所建立的关系称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各国均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通常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双方当事人同意(未成年人被收养还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如生父母、孤儿收容教养机构等同意);2.收养人为能够承担父母责任的成年人;3.办理一定的公证和登记手续。收养关系可依当事人协议或经诉讼程序而解除。 收养Adoption领养他人子女,在法律上建立起非血缘的亲子关系。小孩出生后,经由法律认可,成为非其亲生父母的某一对夫妇的子女,便建立起收养关系。此时,彼此间即享有所有父母和子女之间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1873年,收养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规定。1960年,每年约有1.3万个孩子被收养。收养的步骤包括:欲收养小孩的夫妇向收养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小孩的亲生父母提出收养申请;亲生父母必须签署收养同意书;收养夫妇的申请,经法官同意后,由省或联邦福利部展开调查,合格后再进行为期2个月或1年的试验。一旦收养关系确立,即颁发新的出生证明。被收养的小孩有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社会学家指出:收养工作的内容不仅限于为孩子找一个良好的家庭,更重要的是让收养孩子的父母了解并更好地解决由收养衍生的特殊问题。 收养根据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行为。收养人称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养女。双方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由收养的法律效力而确定。 收养也称抚聚、抚育。指满族兴起之初,明官兵及东北各少数民族,或降或投于后金(清),求其统治者“恩养”。努尔哈赤时期已有之,皇太极时期尤多,对明朝降将或降民、被征服的少数民族部众,有些令其如前农作,有的给予适当安插,当官者甚至照前任用,培养为羽翼,皆为给予优礼收养。反映出满族社会人身依附关系已有新变化。 收养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而发生收养的效力;第二,它是身份法上的行为;第三,它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发生了准亲子的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 第四,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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