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收养范围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收养范围50年代,收容手续不完备,收养范围不明确。1961年7月,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会议规定收容对象为:1.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孤、老、残;2.退职老弱残职工中无依无靠、生活不能自理者;3. 自流人员中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乞讨的残、老、孤、幼和呆傻人;4.无家可归的顽劣儿童。上述收容对象只限于建制镇以上的城镇人口。1981年3月,安徽省民政厅召开全省社会救济院工作会议,规定收养对象为城镇人口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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