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政府继承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政府继承一国在作为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情况下,代表该主体的旧政权为新政权所取代后,该国在国际关系上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化。通常由革命导致政权更迭引起。范围一般包括条约继承、财产继承和债务继承。 政府继承指一定国家因革命或政变发生政府更选后,新政府对旧政府在国际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通常新政府对旧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赔款条约等不予继承,而对其在国外的财产和权益则均予继承。法国开创了政府继承的先例。1789年法国革命后的历届资产阶级政府均拒绝承担路易十六及其以前政府的全部政治、经济义务。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的俄国,立即宣布废除沙皇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所签订的一切奴役性条约,拒绝承认和偿付其所借的全部外债,继承它们在国外的一切财产和权益。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对旧中国历届政府所签订的条约重新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对于解放前中国政府在国外的财产,新中国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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