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整顿社会治安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整顿社会治安“文革”中后期,安徽公安工作逐步恢复,并开展了一系列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主要有清查治安危险分子运动、整顿市镇社会治安秩序、整顿铁路治安秩序、打击沿江地区流窜犯罪活动等。从1973年至1976年,共组织8次大清查。通过清查.,抓获一批犯罪分子、破获一批积案(表8-6-9),社会治安秩序有所好转。1972年,中共中央决定合肥、芜湖、安庆3市对外开放,城市治安问题引起重视。公安部门开展了整顿市镇社会治安工作。通过整顿,抓获一批犯罪分子,破获一批积案,使发案率下降、破案率上升,盗窃、扒窃、流氓、打架斗殴案件显著减少。1970年至1975年,安徽多次开展整顿铁路治安秩序活动,对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起到重要作用。1971年8月,由芜湖地区发起,建立沿江地区打击流窜犯罪协作区,参加协作的有芜湖、巢湖、池州、安庆4个地区和马鞍山市、铜陵特区、长江航运公司芜湖分公司等24个沿江单位。通过协作打击,破获大批流窜作案案件,抓获大批流窜作案犯罪分子。 表8-6-9 1973—1976年安徽省清查治安危险分子情况
资料来源:《安徽省志·公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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