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文件名。北京政府制定。191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条。规定文官高等考试之典试以典试官、副典试官、襄校官、监试官行之。典试官、副典试官由大总统特派,掌理文官高等考试事务;襄校官按报考学科分别遴员,呈请大总统派充,分掌文官高等考试事务;监试官由大总统简派,掌纠察文官高等考试事务;另得聘用专门学问人员充任典试评议员。典试官、副典试官、襄校官如与应试人有亲属关系,应申请回避。关于文官高等考试预备及补助事宜,由政事堂铨叙局办理。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各官于举行考试时设置,考试事竣即行裁撤。1919年8月29日再次公布施行,内容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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