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日内瓦四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日内瓦四公约》全称《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指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会议上签订的4个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这些公约代替了1864年、1907年缔结,1906年、1929年修订的有关公约。日内瓦4个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开始生效。中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予以承认,并于同年12月28日向瑞士政府交存批准书,同时对公约中有关“被保护人”的保护问题、战俘原拘留国在战俘移至他国时无责任问题、战俘拘留国对战俘定罪问题、战时平民原拘留国在被保护人移送至他国时无责任问题等条款均作了保留。1977年6月10日签订4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即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78年12月7日两项议定书生效。两项议定书将4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主义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和国内武装冲突。1983年9月2日中国加入该两项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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