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通称《新日美安全条约》,由岸信介与艾森豪威尔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主要内容有: 设法消除两国在国际经济政策中的矛盾,鼓励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相互合作,维持并发展两国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 共同对付对在日本管辖下的领土上的美日任何一方发动的武装进攻,允许美国的陆、海、空军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条约有效期为10年,10年后若缔约一方提前一年把废约意图通知另一方,条约即告失效。1960年6月30日,条约正式生效。根据条约规定,1951年签订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旧日美安全条约) 同时失效。1970年6月23日,日本通知美国政府,宣布自动延长该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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