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明德慎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明德慎罚词源于《尚书·廉诰》。周公为平息殷民反抗、稳定政局提出的法律主张。即施德政,宣扬教化,实行罪责自负,不应株连;定罪量刑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慎用刑罚,避免滥刑。它深远地影响了儒家学说,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大发展。 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提出的司法伦理主张。《尚书·无逸》:“乱罚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丛于厥身。”意即不要滥用刑罚,杀害无罪之人,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勿替敬典”(《尚书·康诰》)。意指统治者应用“常典”、“正刑”来治民,而不要滥用刑罚。(二)应分清故意与过失,贯犯与偶犯。《尚书·康诰》:“小人有罪,非眚(故意),乃惟终(一贯),……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偶犯),乃惟眚(过失)……,时乃不可杀。”认为若故意和一贯犯过错,虽小罪也要处重刑;若过失和偶犯,虽大罪也可减刑。(三)缩小株连。《尚书·梓材》:“奸宄杀人,历人宥。”即某地发生杀人案,与案无关的过路人不受牵连。(四)注意教化。《尚书·酒诰》:“勿庸杀之,姑惟教之。”西周统治者提倡的“明德慎罚”的司法伦理思想,对后世的司法活动有很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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