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春秋决狱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47 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的经义和事例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和准绳。亦称春秋折狱、经义折狱。为汉朝董仲舒倡导;他的《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事》已佚,仅数例散见他书。《盐铁论·刑德篇》:“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是“原心论罪”,强调决狱考察犯罪动机与目的,由审案官依据儒家经义决定当事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受轻重刑罚,而不甚顾事实和法律。从而将儒家经典法律化。春秋决狱盛行于汉,而对后代封建王朝的审判活动有一定影响。 春秋决狱❶又称“春秋断狱”。汉朝司法官吏断狱时,如遇到律元正条义无适当判例可依时,便以春秋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为董仲舒所创,一说汉代不以法律为依据,而以春秋一书中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盐铁论·刑德篇》:“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春秋决狱(一)书名。又称《春秋决事比》。西汉董仲舒撰。共10卷,16篇。董仲舒告老家居以后仍经常受命参与朝政议事,他提倡以《春秋》的经义作为断案的依据,并将232个判例著为《春秋决事比》。原书早已失传,只有三、四例散见于各书中。《通典》和《太平御览》等书中有三例,《艺文类聚》中有一例。从仅存的案例看,董仲舒极力以儒家“三纲五常”作为立法原则来定罪科刑。该书为当时司法官吏广泛运用,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二)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断案方法,始创于西汉董仲舒。春秋决狱就是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经义,作为判案的依据,以儒家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规范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原则,而不是以法律、法令为依据,即断案时采取“论心定罪”的方法。 《盐铁论·刑德篇》说: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即符合《春秋》之义的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就是志恶,即使没有违法,也要定罪。这种“论心定罪”的断狱方法,和注重行为动机的考察,固然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过分强调“志”的善恶而不考虑行为的效果,则是一种法理学上的动机论了。而且这种所谓“志善”或“志恶”,又往往是由执法者主观臆断的,这就为统治者抛开法律随意决定行为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找到了法理根据,反映了春秋决狱的阶级本质。这种强调儒家思想作为进行审判活动指导的做法,实际上使儒学经典法律化了。春秋决狱经董仲舒等人提倡后,在汉代极为盛行,并对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审判活动有一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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