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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晋察冀边区女子财产继承执行问题的决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晋察冀边区女子财产继承执行问题的决定

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43年6月15日公布《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执行问题的决定》6条。为了提高女子的经济地位,正确处理在执行财产继承中发生的纠纷,特明确规定:
❶被继承人生前有女无子,他死亡后的全部遗产归其女(不论一女多女、已嫁未嫁)继承,任何人不得强作嗣子,以分继他的遗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承养的养子或嗣子得取得其应继承的部分。
❷本决定施行前被继承人于在世时就已将财产分给或赠与一部分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只能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未分给或赠与其他继承人的财产,与其他继承人有同等继承权。对上项已经分给或赠与其他继承人的财产,不能请求回复继承权。
❸被继承人死亡后,他的财产已由继承人之一部实行继承,且已于本决定公布以前将财产分割各自管业者,其他继承人不能对已分定之财产请求回复继承权。但是分割遗产时,由于参加抗战或经营其他事业,背井离乡,消息隔绝,致使继承权被侵害者,不在此限。于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因幼小无知,致使继承权被侵害者,亦不在此限。
❹被继承人仅有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他的儿子在他死亡后,就占有他的财产,而有继承权的已嫁女子,截至本决定公布之日止,并未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者,其继承权视同抛弃,不能要求回复。但已嫁女子生活确实贫困者,得要求其弟兄接济其一部分生活费用。
❺有继承权的寡妇,得携带她应继份内之财产改嫁。但夫家确实贫困者,得少带或不带。但是寡妇本人的财产任何人不能阻止其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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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