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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是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即以殴打、捆绑、扣押、禁闭、强抢等方法,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在革命根据地,1943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规定:霸占他人妻女者,抢亲者以及勒索财物妨害寡妇再嫁者,皆处5年以下1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课千元以下罚金。强迫不到结婚或订婚年龄之男女结婚或订婚者,或不经本人同意强迫其结婚或订婚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课三百元以下罚金。解放战争时期,《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强迫妇女结婚,或劫夺妇女迫其结婚、同居者,或用诈术骗婚、拐婚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指出:必须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的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严重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1979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告诉的才处理。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构成本罪除引起被害人死亡者外,须经有告诉权的人告诉才处理。对他人婚姻自由虽有所干涉,但未采取暴力手段,或暴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均不应以犯罪论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凡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非法禁止其与某人结婚,强迫他人离婚或非法禁止其离婚的,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含恋爱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由于本罪是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所以在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又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❷在客观方面,具有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捆绑、殴打、禁闭、强抢等对人身实行强制或打击的方法。虽有干涉行为,但未使用暴力,不构成犯罪。同时还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当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实现婚姻自由的权利受到严重阻碍或威胁时,才能构成本罪。
❸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多是被害人的家长或其他亲属,与被害人没有亲属关系者,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❹在主观上,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确自己是在用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其目的,有的是不准相爱的人结婚,有的强迫被害人不准离婚、改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的规定,本罪的处罚分两种情况:
❶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干涉者与被害人之间一般具有亲属关系、暴力干涉的性质、程度不甚严重这些情况,一般适用“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不主动追究,而必须是被害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才处理。但是,如果被害人受到强制、恫吓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控告,工会、青年、妇女等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而由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
❷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由于危害后果严重,因而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原则,而应当按照刑法第179条第2款,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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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