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即以殴打、捆绑、扣押、禁闭、强抢等方法,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在革命根据地,1943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规定:霸占他人妻女者,抢亲者以及勒索财物妨害寡妇再嫁者,皆处5年以下1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课千元以下罚金。强迫不到结婚或订婚年龄之男女结婚或订婚者,或不经本人同意强迫其结婚或订婚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课三百元以下罚金。解放战争时期,《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强迫妇女结婚,或劫夺妇女迫其结婚、同居者,或用诈术骗婚、拐婚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指出:必须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的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严重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1979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告诉的才处理。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构成本罪除引起被害人死亡者外,须经有告诉权的人告诉才处理。对他人婚姻自由虽有所干涉,但未采取暴力手段,或暴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均不应以犯罪论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凡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非法禁止其与某人结婚,强迫他人离婚或非法禁止其离婚的,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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