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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服制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021 服制

古代以丧服规定亲属的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的一个标准。中国封建社会由父系家族组成,重父宗。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称本宗九族。九族的亲属不论直系旁系,均为有服亲属,死为丧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礼记·丧服小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而分为五种,即五服:❶斩衰三年、丧服为粗生麻布,衣旁及下边不缝。
❷齐衰,丧服用次等生麻布,缝衣旁及下边;其期限分三年,杖期(一年)、不杖期(不执杖,一年)、五月、三月五等。
❸大功九月,用粗熟布作丧服。
❹小功五月,用稍粗熟布作丧服。
❺缌麻三月,用稍细熟布为丧服。缌麻服最轻,示边缘亲属。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寸宽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缟巾;明、清时,素服,以尺布缠头。同六世祖的亲属属无服亲。《礼记·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仪礼·丧服》所载服制,后世奉为准则。原属于礼,而在古代习惯法和成文法上亦有极重要地位。服制是调整亲属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无子立嗣习惯上择立同宗有服近亲。清条例规定:“无子者须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立远房及同姓为嗣。”另外,历代法律都规定直尊亲属对子女的主婚权。唐、宋、明、清律都区别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及大功以下余亲主婚的不同责任; 又禁娶同宗亲属的妻子,违者离异,并按服制定罪。愈亲处分愈重,娶大功以上亲属的妻子以奸论。而刑法对于亲属间的侵犯、伤害行为,其处分有特殊规定。治罪轻重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就是判定罪刑的一个重要标准。按服制定罪始于晋,唐、宋、元、明、清皆因袭之。《元典章》有丧服图六;明、清将服制图列入法典卷首,图后有《服制》一卷。明王肯堂笺释:“律首载丧服者,所以明服制之轻重,使定罪者由此为应加应减之准也。”服制在法律上的这种重要地位,说明古代法律极端重视家族和伦常,而礼与法关系密切,以法律制裁维持礼教。

服制fúzhì

❶服饰制度,历代统治者根据不同身份等级颁定的有关服饰的规章制度。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服制》:“天子服有文章,夫人不得以燕飨,公以庙;将军大夫不得以燕飨,以庙,将军大夫以朝官吏;以命士止于带缘。散民不敢服杂采,百工商贾不敢服狐貉,刑余戮民不敢服丝玄乘马,谓之服制。”《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以礼为服制,以兴太平。”《汉书·元后传》:“且若自以金匮符命为新皇帝,变更正朔服制,亦当自更作玺,传之万世。”
❷丧服制度。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生者与死者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服之。《隶续·汉都乡孝子严举碑》:“为父行丧,服制逾礼。”晋陶渊明《祭种氏文》:“五月甲辰,程氏妹服制再周。”《宋书·张永传》:“永痛悼所失之子,有兼常哀,服制虽除,犹立灵座,饮食衣服,待之如生。”
❸代指服丧。明高明《琵琶记·一门旌奖》:“今大人服制已满。况天朝恩典,礼当从吉。”清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禁忌》:“服制之家不登贺,不立门簿。”
❹服饰装束样式。太平天国吴容宽《贬妖穴为罪隶论》:“鞑子混乱中国,占中国之土地,害中国之人民,改中国之服制,变中国之形容。”清洪炳文《后南柯·访旧》:“咱们均系内官装束,倘至人间游历,言语服制多不相同。”

服制

服制

典制文献。北魏崔光等撰。崔光,本名孝伯,字长仁,平原贝丘(今属山东)人。历官车骑大将军、恩县,侯。《北史·安丰王延明传》载,此书由侍中崔光与元延明撰定。《隋书·礼仪志》载,后魏道武帝天兴初年,诏议曹郎董谧撰《朝飨仪》,以未知古式,多违旧章。孝文帝时仪曹令李韶重订之,仍未完善。至孝明帝时,又诏崔光与安丰王延明、博士崔瓒,择其议,大造车服定制五辂,规定高车驾三马;庶姓王侯及尚书令仆以下列卿并给轺车,驾用一马,或乘四望通幰车,驾一牛。自此以后,条章粗备。北齐咸取用之。旧列史部典制类。已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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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