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不告不理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不告不理诉讼原则之一,指法院不得主动审理未经起诉的案件,亦不得审理起诉范围以外的案件。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亦须以起诉为前提,但为了正确、合法、及时地解决案件,不受起诉范围的限制。 不告不理对未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受理的讼诉原则。据此,刑事诉讼必须有公诉人直诉或被害人自诉,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人请求或被告人反诉,法院才得收案审理。在审理中法院受原告人起诉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上诉案件仅就其上诉部分进行审理。该原则是在奴隶制罗马诉讼中就已出现。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诉讼的过程中予以继承和发展,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各国相继确认。中国从清朝末年到中华民国时期的讼论法中,也都采用了不告不理原则。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般也以起诉作为审判案件的前提。但法院依职权原则,不消极地受起诉范围的限制,以便使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合理、及时的解决。 不告不理法院审判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并受起诉范围制约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古罗马时代即已出现。由于当时实行控诉式诉讼,实际上是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许多国家相继采用了这一原则。许多国家沿袭至今,实行未经起诉不得审理的原则。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的案件,上诉审法院也不能对其进行审理。还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提起上诉的部分。在我国,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其他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完全受不告不理原则的制约。对于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不能对该案进行审判。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以外的轻微刑事案件,非经有权控告的人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判。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的案件,以及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依法对第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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