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机器拖拉机站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机器拖拉机站agricultural machine tractor station苏联为建立和巩固集体农庄制度,从技术上、组织上帮助集体农庄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大型国营农业企业。机器拖拉机站集中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具,拥有一定数量的政治、经济和技术干部队伍,是对农民进行思想教育、对集体农庄进行政治领导和生产技术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在苏联,机器拖拉机站从1928~1958年工作达30年之久。
机器拖拉机站与集体农庄的标准合同 机器拖拉机站使用自己的农业机具为集体农庄进行工作,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由双方签订的合同加以规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苏联于1931年、1939年和1954年先后三次批准过《标准合同》。根据苏联部长会议1954年2月20日所批准的《标准合同》规定,机器拖拉机站不仅要在生产技术上为集体农庄服务,而且还要帮助集体农庄编制生产财务计划,拟定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培养和选拔干部,改进统计和报表工作,编制年终结算和合理分配农庄的收入等。机器拖拉机站与集体农庄共同对完成农业生产计划负责。集体农庄最重要的义务,是根据规定按时支付报酬。实物报酬送交国家采购组织,货币报酬直接上缴国家银行。 机器拖拉机站的实物报酬制 对机器拖拉机站所完成的大部分工作的报酬,集体农庄按规定用实物(农产品)支付。1933年6月25日,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集体农庄对机器拖拉机站按照合同完成的工作支付报酬》的决议规定: 集体农庄必须无条件地将实物报酬如期付给国家,否则,应受到法律制裁。据1954年标准合同规定,机器拖拉机站在谷物、油料作物、技术作物、蔬菜、马铃薯、饲料生产所完成的工作, 以及割草和电力剪毛工作, 均用实物支付报酬。1954年以前, 按单位面积产量决定级差实物报酬率。1954年开始, 按每公顷工作(如耕地、播种等) 或按脱粒机所脱谷物的百分比规定固定的实物报酬率。1954年7月9日, 苏联部长会议通过决议,批准按9类地区划分的实物报酬率。实物报酬制是苏联农产品集中采购的重要形式之一。1933年和1934年国家通过实物报酬形式获得的谷物量平均为36.5万吨, 1937年118.5万吨,1940年1 426.4万吨,1952年1 842.9万吨,1957年1 312.5万吨。 机器拖拉机站改组 1958年苏共中央2月全会《关于进一步发展集体农庄制度和改组机器拖拉机站》的决议认为:随着集体农庄在组织上和经济上日益巩固,通过机器拖拉机站为集体农庄进行生产服务的形式已不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同一块土地上有集体农庄和机器拖拉机站两个主人的情况, 往往造成对生产安排无人负责和对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责任心不强的现象, 而且两套平行的管理机构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因而决定改组机器拖拉机站, 把农业机具及其维修设备卖给集体农庄。改组于1959年基本完成, 集体农庄共购买了价值320亿卢布的农业机具及维修设备,大批机务人员从机器拖拉机站转到集体农庄工作。 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曾经采取过建立国营拖拉机站的方式, 后来也都先后进行了改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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