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权利法案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权利法案见“法学”中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❶英国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宪法性文件之一。公元1689年由议会颁布,共13条。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废除法律、不得征税、不得招募常备军;臣民有请愿权;议员由选举产生并有在国会内自由发言之权。 《权利法案》英国1689年议会颁布的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全文共14条。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中提出的限制君主权力的法案。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查理二世上台。1685年詹姆斯二世即位,不但不改变查理二世的专横政策,反而变本加厉。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联合发动政变,废黜詹姆斯二世,迎接其女儿玛丽和女婿荷兰执政威廉来英国,尊为玛丽二世和威廉三世。1689年1月,议会向威廉提出《权利宣言》,规定国王须经议会进行统治。宣言于当年10月经议会批准为法律,即《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指保证公民权利不受国会侵犯的宪法前十条修正案。1791年增补的宪法修正案中,只有第一条禁止国会和州议会的某些立法,其余九条禁止国会侵犯公民权利。修正案保证的较为重要的权利有言论、出版和宗教信仰自由,陪审团审判,大陪审团公诉,以及禁止残酷与非常之刑,过多之保释金、无理搜查与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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