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李悝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22 李悝前455—前395战国时期政治家、法学家。一说即李克。魏国人。魏文侯时曾任魏相(一说任魏文侯师),主持变法活动。在经济上,废沟洫,开井田,实行“尽地力之教”,劝农力田,并推行“平籴”政策;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扶植新兴地主阶级势力,强化国君权力;在法律上,总结春秋时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经验和成就,编制完成了包括盗、贼、网(囚)、捕、杂、具六篇内容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典著作。经过李悝变法,魏国迅速成为战国初期的强国之一。其法律思想以“法治”主张为中心,认为“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强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些思想实开法家“法治”思想之先河,因而受到商鞅等法家人物的推崇。《汉书·艺文志》有《李子》32篇,列法家类,后世认为是李悝著作。另儒家类列有《李克》7篇。清马国翰辑有《李克书》,据说有李悝部分言论。 035 李悝战国初政治家、法学家。任魏文侯相时主持变法改革,使魏国国富兵强。推行“尽地力”政策,号召勤奋耕作和作物品种多样化,以发挥农田生产率。创立“平籴”法,丰年由国家平价购进余粮,荒年由国家将米谷平价发卖,“取有余以补不足”,开后世均输、常平仓等法的先导。推行“法治”,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原则,废除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奖励有功于国家的人。在军事上建立常备的“武卒”制度。他还集诸国刑律,编成《法经》6篇,第一次用成文形式把封建法制固定下来。 李悝约前455—前395战国初期魏国人。曾为魏文侯之相,主持变法。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有功于国家的人,并实行法治,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法经》六篇,作为法治依据。经济上提倡耕作,奖励垦荒,以尽地力; 同时主张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到荒年再以平价售出,以平抑物价; 并发展生产,积蓄粮食,以备灾荒。实行这些措施后,魏国迅速富强起来了。一说李悝即李克 (克、悝二字音近,古通用),曾当过中山相,向魏文侯提出过选任贤相的五条标准。 李悝约前455—前395又作“李克”。战国初年政治家、法家。曾任魏文侯相,实行变法。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赏有贤”、“罚必当”,废除贵族特权;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政策,统一分配土地,鼓励农业生产;确立封建法制,使魏富强。所著《法经》,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参见“法学”中的“李悝”。 李悝最早提出法家法律思想的中国古代法学家。曾在魏国主持变法,废除世卿世禄制,推行“平籴”政策。主张“食有劳”,“禄有功”;“赏必行”,“罚必当”;最大的建树是撰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法经》现已失传。参见“历史”中的“李悝”。 李悝前455—前395战国初期政治改革家。魏国人。魏文侯时历任北地守和魏相等职。为了巩固魏国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实行重要改革和变法: 政治方面,主张“夺淫民之禄以徕四方之士”,废除世卿世禄制的残余。强调 “食有劳而禄有功” 和 “赏必行、罚必当”,以建立封建社会新的等级制度。经济方面,推行“尽地力” 和“平籴法” 的政策,以此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从而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稳定性。同时,调整粮价,以取丰年之剩余而补歉年之不足。法制方面,著《法经》六篇,首列《盗法》、《贼法》,以防止和惩罚所谓“盗贼”、保证地主阶级的财产不受侵犯; 次列《囚法》和《捕法》,以晓谕惩办各盗贼的具体规定。《法经》 以法律的形式将魏国封建制度固定下来,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法典。这些重大改革,有力地促进了魏国封建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 李悝见“李悝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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