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杖刑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杖刑刑罚名。五刑之一,即犯罪之人,按律应以杖决者。《元史·刑法志一》: “杖刑: 67、77、87、97、107。徒刑: 1年 (杖67),1年半 (杖77),2年 (杖87),2年半 (杖97),3年 (杖107)。” (参见: 杖) 杖刑刑罚名。用大竹板或荆条捶击被刑者的脊背、臀部、双腿的刑罚。《尚书·舜典》有“扑作教刑”和“鞭作官刑”的记载。扑刑与鞭刑即后世之笞刑与杖刑。如《左传·襄公十八年》杜预注:“扑,杖。”鞭刑又称鞭杖。秦、汉常用笞刑,又称笞杖,是笞与杖无分别。南北朝时开始形成鞭杖之制。如南梁有鞭杖之罚,分二百、一百、五十、三十、二十、一十共六等,又有杖督之制,分一百、五十、三十、二十、一十共五等。北魏定五刑,为死、流、徒、鞭、杖,将鞭刑与杖刑区别开来,北齐、北周因之。隋初改革刑制,确定笞、杖、徒、流、死为五刑,杖刑为重于笞刑,轻于徒刑的刑罚,隋唐杖刑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隋以前,杖皆用生荆,分大杖、小杖、法杖三种:杖长六尺,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唐代修改杖制,杖皆用竹,”其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宋代一方面沿袭唐制,另一方面又立“折杖之制”,对犯笞、杖、徒、流罪者可依此制折减为杖罚。元代杖刑分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共五等。明代恢复唐制。清代因袭明制,但折成大板。“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长五尺五寸。杖刑折为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五等。至清末变法,杖刑才被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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