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条约的批准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条约的批准批准是国家(一般为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 对其代表所签字的条约予以正式认可,使国家同意受所签条约的约束。条约的批准同条约的生效有直接关系,一般都在条约的最后条款中有明文规定。凡有类似“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或“本条约需经批准”等规定的条约,都需经过批准才能生效; 而凡明文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一般不需批准。所以不是所有条约都需经过批准,而批准的机关也不一定都必须是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在原则上,重要的条约一般需经过批准,如1984年签订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明文规定“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由元首直接签字的条约,虽是重要条约,可以不经批准,如1961年由中国和尼泊尔双方元首签订的边界条约规定自签字之日起即生效。但有的条约虽由元首直接签字,仍规定须经批准,如1965年由中国和刚果 (布) 两国元首签订的《中国刚果 (布) 友好条约》仍规定需经批准。不少国家的宪法程序规定,元首签字的条约都再需经过批准,而需由元首批准的条约也必须先经立法机关同意。如美国总统批准条约必须先经参议院2/3多数的同意。中国国家主席批准条约也先需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不少国家还规定,不是十分重要的条约,如协定、议定书等可由政府批准。所以,条约是否需要经过批准以及批准所需程序,可以有不同情况,一般由各国的宪法程序商定、国内法、条约的重要程度、以及缔约各方的协议等不同因素来定。有的协定照顾到缔约国的不同批准程序,在最后条款中使用较灵活的措词,如“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知已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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