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条约的终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条约的终止指按国际法认可的方法使条约废弃和终止。条约的终止可以是正常的,即按当事国协议的方法终止; 也可以是非正常的,如双边条约的缔约一方已不存在或其它特殊情况。规定有效期的条约一般也具体规定条约终止的办法,这即为按协议终止。条约的终止和有效期的延长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所以有关延长有效期的规定 (参阅“条约的有效期”) 同时也就包含了终止条约的规定,反之亦然。一般做法是缔约任何一方可在有效期满若干时日之前(一个月至一年) 用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或不延长条约,条约在期满时即告终止。中国政府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期满前一年,即1979年4月,按条约的有关条款,正式通知苏方不延长条约的决定,因而条约在1980年4月期满时即告终止。中美两国1979年实现关系正常化时,美国政府援引类似条款宣布终止同台湾当局签订的所谓《共同防御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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