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缔结程序
谈判。有关各方为条约涉及的事项获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一国缔结条约的权力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谈判代表一般需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 “全权证书”。
签署。由全权代表在条约文本上签字。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代表签字即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
❶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❷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
❸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如无以上情形,条约于签署后须经批准后才生效。条约签署采取轮换制。
批准。指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条约是否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取决于条约的规定。
互换和交存批准书。条约批准以后,还需要互换或交存批准书,一般在互换或交存批准书后正式生效。
登记。根据 《联合国宪章》 第12条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和国际协定应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否则条约当事国不得在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中援引该项条约。
交换,接受,赞同或加入。国家还可以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件,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条约是否允许接受、赞同或加入,依原缔约国的协议决定。
保留。一国得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出保留。保留的内容不得为条约所禁止或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