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请求授予专利权的行为。我国 《专利法》 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规定了明确的条件:
(1)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❶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❷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❸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是,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但对于动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2)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专利申请的原则是:
(1) 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专利法》 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但是,如果属于一个总的发展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 申请优先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3) 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向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受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按照我国 《专利法》 的规定,专利申请的具体步骤为:
❶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是表明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书面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表述和解释的书面文件。摘要。要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进行简要说明的文件。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文件。此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❷初步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对其所作的形式上的审查。《专利法》 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可见,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对外设计专利的申请只需要进行初步审查 (形式审查)。
❸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对申请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所作的全面审查。《专利法》 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❹专利申请的批准。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根据 《专利法》 的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并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