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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用作代称。因失名、从省或回避等因而不直书其名,则称“某甲”,或“某乙”、“某丙”等。《三国志·魏志·崔琰传》裴松之注引 《魏略》:“(许攸)至呼太祖小字曰:‘某甲,卿不得我,不得冀州也。’”《称谓录》卷三十二《泛称·某甲》:“嵇康《家诫》:一旦事败,便言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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