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世界版权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英、美、法等40国于日内瓦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于巴黎修订。至1983年1月有74个国家参加。修订本共21条,另有两个附加声明和决议。在保护的条件、作者权利的范围、期限、对参加国的追溯效力等方面比《伯尔尼公约》规定得严格。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参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亦称《日内瓦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旨在协调以美国为代表的泛美联盟与英法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伯尔尼联盟之间的关系。1952年9月6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在瑞士日内瓦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在巴黎修订。到1982年1月为止,共有74个国家参加,其中批准1971年巴黎修订文本的有34个国家。该公约规定: 缔约国充分有效地保护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缔约国的某一国民对其已出版或未出版的作品,以及首次在该国出版的作品,其作者均享有各缔约国给予本国作者的同等保护; 任何缔约国出版的作品,只要在该作品醒目的版权要求栏内标有C的符号和注明版权享有者的姓名、出版年份,便可在各缔约国内得到保护,无需履行登记手续; 受公约保护的作品为作者在世之年及其死后25年,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表的作品的保护期限,则保护期限最短的那个国家被认为是首次发表该作品的国家。该公约设有政府间的著作权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公约的适用、实施和做好公约的修订工作。 《世界版权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制定的国际性版权保护公约(Vniversal Copyrignt Convention)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由40个国家签署,1955年9月16日生效(称1952年公约)。1971年7月24日修订于巴黎(称1971年公约)。除序言外,共21条。另有2个附件:《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无国籍及流亡者作品的附件》、《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某些国籍组织之作品的议定书》。公约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将外国作者及其作品当成本国作者及其作品对待;给外国作品的保护,应与有关缔纳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次出版作品的保护相同。公约规定,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10年)。公约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未予规定,对公约生效前未予保护的作品无溯及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本公约承担管理责任,管理机关设在巴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0月30日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国。截止到2001年3月19日,共有98个国家加入该公约1952年文本;截止到同一日期,共有62个国家加入该公约,1971年巴黎修订文本。在与境外作品权利人签订作品使用合同时,应注意查清该国是否为本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2000年1月,中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建立了相互保护版权的关系。1997年6月,中国政府代表当选为《世界版权公约》政府间委员会第12次会议副主席。2001年6月再次当选为该公约政府间委员会第13次会议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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