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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检察厅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检察厅

官署名。清代末置。在大理院附设总检察厅,在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厅。掌纠正同级审判错误,监督下级检察厅事务。《清史稿·职官志六》: “大理院: ……附设总检察厅,掌综司大理民、刑案内检察事务,监督各级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官吏。厅丞1人,(从三品,请简); 检察官6人,(正五品,奏补); 主簿2人,八、九品录事4人。”“光绪三十二年 (公元1906年) ……又总检察厅厅丞1人,检察官6人,主簿1人,录事4人。…… (宣统) 三年 (公元1911年) 增置总检察厅典簿1人,改录事为8、九品各2人。” “京师高等审判厅……检察厅检察长1人,(正四品,请简)。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检察官4人,(从五品,奏补); 典簿、主簿各1人,九品录事2人。……光绪三十三年设。宣统三年,增置检察厅典簿、主簿各1人。”“京师地方审判厅……检察厅检察长1人,(正五品,奏补); 检察官5人,(正六品,奏补); 典簿 (从七品),主簿 (从八品),录事各2人。” “京师初级审判厅……检察厅检察官2人,(从六品,奏补); 录事1人。(初级俱不置长官,由部揀资深者1人为监督)。”“高等审判厅……检察厅检察长1人,(从四品); 检察官1人,(正六品); 录事2人。”“地方审判厅……检察厅检察长1人,(从五品);检察官1人,(从六品); 录事2人。” “初级审判厅……检察厅检察官1人,(正七品); 录事2人。”

检察厅

检察机构的名称之一。刑事诉讼中,行使公诉权的机构。在日本,检察机关称为检察厅,与法院审级平行设置,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在中国,清宣统元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审判衙门分别配置检察厅。北洋政府时期,沿用这一名称。1927年颁布的《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将检察机关这一名称改为检察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的若干种业务机构之一。不同的检察厅,具体业务范围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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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