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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丘濬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丘濬1420—1495

中国最早开展比较法学研究的明代思想家。字仲深,号琼台。广东琼山人。生年亦作1418或1421年。官至礼部尚书。参与中枢政务,开尚书入阁先例。主张:1.崇礼重法,礼教刑政交相为用,法治与人治结合,以法治为主;2.立法以“便民为本”,“守法不挠”,执法如山;3.区分罪过轻重,重视案情调查;慎刑恤狱,反对族株、刑讯、肉刑和以金赎罪。著有《大学衍义补》。参见“经济”中的“丘濬”。

丘濬

丘濬

丘濬(1420—1495),明代政治家、思想家。广东琼山人。字仲深,号琼台。一说生于永乐十八年,另说生于永乐十六年或永乐十九年。景泰五年举进士,官至礼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特命参与中枢政务,开尚书入阁的先例。著有 《大学衍义补》,其中曾就历代法律思想和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比较和评注,对研究古代法律和法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在法律思想上,主要是总结、继承和发展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结合明代晚期的政治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一些主要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用刑狱去 “生民之梗”,行 “天讨之公”。他根据 《易经》 的 “系辞” 和宋代道学家对它的解释,认为刑狱的出现,是顺应 “天地自然之理”,旨在 “去天下之梗”。正如天地万物,凡是给造物者以梗阻的,“必用雷电击搏之” 一样,“圣人”治天下,对于 “有为生民之梗者”,也“必用刑狱断制之”。由此他阐发了所谓“天讨” 说,认为 “天为民以立君”,“君为民以立政”。国家立法的目的,乃在于除暴安善,“牧养斯民”,是 “人君奉天讨以诛有罪” 的体现。他继承儒家天意即民意的 “重民” 思想,认为 “人君之刑赏,非一人喜怒之私,乃众人好恶之公”。既然如此,人君秉承天意,就应行 “天讨之至公”,奉天讨罪,顺应天时。这些道理,大抵都是自董仲舒以来的 “天人交感” 之说在法律理论上的进一步发挥。
“德礼刑政” 缺一不可。他强调崇礼重法,明刑弼教,认为治国之道,虽然应以德礼教化为先,但刑以辅政,刑以弼教,也是不可缺少的。这种德礼刑政的统一观,也是植基于传统的 “德主刑辅” 思想。
“法” 与 “人” 都是 “为治之具”。他认为 “法” 与 “人” 的功用在于: “人以为咨询谋为之用”,是治理国家的主体;“法以为持循凭藉之资”,是治理国家的依据。但是,人的作用的发挥,不能离开法,人如果不与法 “兼用”,便将无所依持,所以法与人应当相互为用。
立法必须 “应经合义” 与合情便民。他认为国家立法,必须以儒家经典规定的封建纲常道德为指导,一切准于礼义。同时由于儒家经典是 “天理” 与 “民心” 的体现,因而立法还必须 “以便民为本”。他反对用过多过繁的经济法令去限制农、工、商业的发展,反对由官方垄断盐、铁、茶诸业与民争利。这些观点反映了当时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经济亟需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守法、执法应当 “坚如金石,信如四时”。关于守法的重要性,他强调法律是“循天理之公,而不恂乎人欲之私” 的治国工具,君臣上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做到 “坚如金石,信如四时”。君主更应“顺天”、“遵经”、“畏民”,率先遵守。他指出,人君惩罚犯罪,是承天意,安民生,为了国家之 “公”,而非一面之“私”,决不应违反法律办事。据此,他反对由君主设立 “诏狱”。他针对当时的一些弊端说: “人臣有罪或至加以鸩毒,惟恐外闻”,是不符合 “天命天讨之至公”的原则的。
原情定罪和慎刑恤狱。在研究了犯罪原因之后,他既从阶级偏见出发,认为犯罪的产生是由于 “小人” 之 “劣性”,同时也通过具体分析,认为是由于横征暴敛、酷刑苛法造成 “力穷则怒” 的结果。在实际审判活动中,他主张 “原情以定罪”,慎刑恤狱: 一方面强调实地调查,“既访诸其邻居,又质诸其亲属”,要求掌握原、被告的情况; 另一方面,强调分别罪情轻重,慎重量刑,“哀敬以折狱”,做到 “有是实而后可加以是名,有是罪而后可施以是刑”,以期罚当其罪,使 “情之重者服以上刑,轻者服以下刑”。他还主张在原情的基础上做到 “求其出而不可得,然后入之,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死之”。此外,在反对刑讯,反对使用族刑、肉刑和以金赎罪,以及在要求严格规定地附类推的适用和死刑复核的程序等方面,他也提出了不少合理的见解。这一切不仅在明代中、后期,而且在明以后的法律思想领域,都发生了较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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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