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乡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武乡试武举考试方式之一。明清时于各省省城及京师举行的武举初级考试。明天顺八年 (1464年) 令天下官员、军民人等,有通晓兵法、勇武出众者,公同保举,各省由巡抚、巡按会三司官考试,直隶由巡按御史考试。弘治六年 (1493年) 以后,改定六年一行; 十七年改为三年一试,于子、午、卯、酉年十月举行。正德十四年(1519年)《武举乡试条格》规定:武举乡试,应举者于九月内各卫所送都司,各府、州、县送布政司,均由巡按御史会同三司官主持考试,两京由兵部选官考试。共试三场,初场试马上箭,以三十五步为则;第二场试步下箭,以八十步为则;各要彀弓平矢,直充靶子中央者为准。第三场试策一道,其策问,或据古兵法,或问时务。分别于十月九、十二、十五日举行,实行逐场淘汰制。取中者称为武举人,俱送兵部,可于次年四月参加武会试。清承明制,以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庆典加试为恩科。凡各省武学生和绿营兵丁,五人结保,均可应考。试期同明朝,亦分三场,首场试马射;第二场试步射和技勇 (开弓、舞刀、掇石),一、二场称外场;第三场初为策论,嘉庆十二年(1807年)后,改为默写《武经》百余字,称内场。各省乡试由总督或巡抚为主考官,会同提督、总兵以视外场;顺天府外场考官以领侍卫内大臣、满洲大学士和都统四人充任,内场考官以翰林官二人充任。中式者称“武举人”,可以参加次年举行的武会试。 武乡试科举考试中武举考试方式之一。明清时于各省及京师举行的武举初级考试。明天顺八年(1464),令天下官员、军民人等,有通晓兵法、勇武出众者,共同保举,各省由巡抚、巡按会同三司官考试,直隶由巡按御史考试。弘治六年(1493)以后,改定六年一行。十七年,改为三年一试,于子、午、卯、酉年十月举行。正德十四年(1519)规定:武举乡试,应举者于九月内各卫所送都司,各府、州、县送布政司,均由巡按御史会同三司官主持考试,南、北两京由兵部选官考试。共试三场,初场试马上箭,第二场试步下箭,第三场试策一道,分别于十月九日、十二日、十五日举行,实行逐场淘汰制。取中者称武举人,俱送兵部,可于次年四月参加武会试。清承明制,以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庆典加试为恩科。凡各省武学生员和绿营兵丁,五人结保,均可应试。试期同明代,亦分三场。首场试马射,二场试步射和技勇(开弓、舞刀、掇石),一、二场称外场;第三场称内场,初试策论,嘉庆十二年(1807)后,改为默写“武经七书”中的百余字。各省乡试由总督或巡抚为主考官,会同提督、总兵以视外场;顺天府外场考官以领侍卫内大臣、满洲大学士和都统四人充任,内场考官以翰林官二人充任。中式者亦称武举人,可于次年九月参加武会试。 武乡试清代科举考试名目之一。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国家庆典为恩科。考中的旗人子弟或汉人均称武举人。康熙二十六年(1687),始准汉军应试。雍正元年(1723),始准八旗满洲应试,十二年停试。嘉庆十八年(1813),准满、蒙八旗及驻防八旗应试。考试分内场和外场。中额,满、蒙八旗初为各20名,后各减至13名; 汉军初为40名,后减至20名。各省驻防八旗于驻地省份应试,十人中一。至光绪二十七年 (1901)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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