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毗连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毗连区又称“特别区”。沿海国根据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在与其领海相毗连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为对海关、缉私、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家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的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在毗连区内,沿海国对公约列举的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等多项行为行使必要的管制,并对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惩治。1992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了防止和惩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行使管制权,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在毗连区内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籍船舶行使紧追权。 毗连区也叫“海上特别区”,沿海国在其向海方向与其领海相邻接的海域。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以外的一定范围内,为了有效地防止走私、实行防疫、执行移民法等目的,在与其领海毗连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就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事项定出各项专门管辖区,行使特别管辖权。这些专门管辖区称为毗连区。沿海国内为在毗连区内行使管制而颁布的规章除对本国公民适用外,亦同样适用于外国公民。毗连区和领海不同,它不属于沿海国主权的范围,沿海国在该区行使的管制也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毗连区如邻接他国领海,其具体宽度通过条约来确定。1958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领海和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定领海宽度之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1979年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把毗连区改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毗连区范围最大限度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沿岸国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规的行为而设立的、邻接其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亦称邻接区、特别区、专门管制区等。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4 n mile。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可行使专门的管制权。毗连区的种类主要有:海关区、移民区、卫生区、中立区、安全区、要塞区、禁航区、渔区、防污染区等。据统计,至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时,在116个国家中共有96国设立了毗连区,如按管制事项分,则有专属渔区88个,渔业保全区16个,海关区53个,安全区31个,中立区14个,卫生区26个,防污染区16个,刑事管辖区16个,民事管辖区16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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