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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事法律行为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旨在产生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但有的法学家认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最重要、最广泛的民事法律事实。其基本特征是: (1) 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件; (2) 必须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 必须是合法的行为; (4) 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等等。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民法通则》 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性,决定了它必须是基于民事主体自觉和自愿的行为,它是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这是同事实行为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事实行为是不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能产生一定效果的行为。一般说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应当符合行为的目的性。
(2)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它是民事主体创设、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法律行为的目的性赖以呈现和确定的条件。
(3)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是行为人创设、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获得法律效力并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重要条件。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以及遵守国家经济计划原则都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要求。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1)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放弃等。双方法律行为,又称双方行为,是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买卖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协议等。
(2)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 (指一方为换取对方提供利益而付出代价),为有偿性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为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借贷等。
(3) 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合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法律行为即宣告成立。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赠与,仅凭双方意思一致还不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赠与人还须将赠与物交给被赠与人,此赠与法律行为才能成立。
(4)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 规定: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定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又订立了一份抵押合同,其中买卖合同为主法律行为,抵押合同为从法律行为。
(6) 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凭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成立法律行为时,他人意思表示即为辅助法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所作的同意表示。
(7)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指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行为,如转移所有权等。债权行为是引起债权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如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都决定于构成该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口头形式,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托人口头转达、当众口头宣布等。
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合同书、保险单、票据、信函、电报等。此外,书面形式还包括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志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如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予以接受,根据这种给付和受领的积极行为,可以推定他们已作出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是指既无言语表示又无行动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即可用作意思表示的方式。如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规定: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 (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期限者除外) 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按照 《民法通则》 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实施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正确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
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内在意志的表示行为。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民事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其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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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1: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