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有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行为的人采用的一种具有制裁性的排除诉讼中的妨害、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强制措施。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凡行为人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第101、102、103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都可适用强制措施。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在诉讼期间故意实施的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进行的行为,就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101、102、103、106条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的被告。
(2) 不遵守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
(4)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的。
(5)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财产的行为。
(6)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7) 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8)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9)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义务,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和执行的行为。
(10)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以下五种:
❶拘传。即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由司法警察强制到庭的措施;
❷训诫。即人民法院采用批评、警告的方式,指出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错误,并且责令其不许再犯;
❸责令退出法庭,即命令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暂离法庭,以防止妨害法庭审理的行为继续;
❹罚款。即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按法律规定交纳一定的金钱,以达到制止妨害诉讼行为的目的;
❺拘留。即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防止防害诉讼行为继续。
人民法院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其适用的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所采用强制措施应当与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相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单位违返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可对单位罚款以外,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签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采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在合并适用强制措施时,应注意:
❶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现了新的妨害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
❷诉讼过程中,不论有几项妨害诉讼的行为,同种类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复议申请应在5日内决定。如果在情况紧急时,对于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可以先口头通知,并在3日内制作决定书。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 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委托辩护人辩护。
(2)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 (六) 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3)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 至 (五) 项和第106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