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国赈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民国赈济民国初年,募集粮食赈济灾民的规定未变,国民政府内政部规定,按照田赋、营业税、房租及其他产业所生利息,比例提取储存备荒救灾粮食,各地直到储足可供当地人口总数三个月的口粮方可停集。募集以粮食为主,特殊情况可折收代金,再从市场购粮收储。到民国五年(1916年),秦州社仓存粮,因历经官史失察、贪占,借出粮食无法偿还,所剩不多的粮食,当年重遭灾荒,经官绅商议决定全部散给贫民,待半年重新募捐贮粮。但事与愿违,原来连年军阀混战,赋役太重,民不聊生,储粮备荒之事无力再提。相继各类慈善恤釐等局也逐渐消失。民国十七年(1928年)甘肃省大旱,灾民用草根树皮充饥,饿殍遍野,粮价飞涨。当时一个银元徽县仅买小麦一升许,天水、西和只买八合(四斤多不到五斤)。由于地方没有积存粮食,救灾全靠公私临时募集,天水县赈会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冬季仅募集粮食十七石,来春一面继续募捐,一面分设四个粥厂施舍,一在东门外造币厂(岷山厂东),一在南教场营房(藉河南大桥),一在西门外社稷坛(西靶场),一在北门行宫(人民路小学)。每日施食一次。又在大城文庙(中华西路小学)内设救济院,收养无人抚养的儿童、妇女。每日供给两顿饭,三个月用粮七万余斤,救活一百多人。院长杨继昌私人捐粮两石。由于当时灾重面广,仅靠粥棚施饭,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又加春夏时疫痢疾流行,天水城乡死亡15570人,西北乡绝户119家,远道流离及远乡避舍死亡人数不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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