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政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民政部官署名。清代末置。掌国家经界、土地、卫生等国家政务。《清史稿·职官志六》:“民政部:民政大臣,副大臣,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承政厅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4人。参议厅参事2人。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5司,郎中8人(民治、警政、疆里各2人,余各1人)。员外郎16人(民治、警政、营缮各4人,余各2人)。主事18人(民治、警政各5人,营缮4人,余各2人)。小京官各1人。习艺所员外郎1人,主事2人,五品警官5人(消防队3人,习艺所2人),六、七品警官各9人(消防队各6人,习艺所各3人),八、九品警官各12人(消防队各8人,习艺所各4人,以上俱隶警政司)。六、七品艺师各1人(隶营缮司)。六、七品医官各1人(隶卫生司)。八品录事20人,九品录事32人。大臣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副大臣贰之。民治掌编审户口,兼司保息乡政。警政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疆里掌经图志,审验官民土地。营缮掌陵寝工程,修治道路,并保守古迹祠庙。卫生掌检医防疫,建置病院。所辖:予审所、路工局、教养局,俱遴员分治之。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设巡警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1人。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郎中5人,员外郎、主事各16人,小京官4人,一、二、三等书记官各10人。习艺所员外郎1人,主事2人。三十二年,更名民政部。设承政、参议两厅,置参事2人。改设民治、疆里、营缮、卫生诸司,警政如故。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定习艺所及消防队员额。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民政部晚清朝廷建立的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全称“大清国民政部”。清德宗载湉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六月,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向西方考察政治后,发诏书决定改革清廷官制。1906年9月成立民政部。由尚书、侍郎(后改为大臣、副大臣)主持,下设左、右丞,左、右参议等官职,部内的机构设置及职掌: 承政厅负责全部“总汇之事”,承办机密、考核员司、编存文卷、筹核经费; 参议厅议订本部法令、章程; 民治司主管地方行政、地方自治、编审户口、整饬风俗、礼教、核办保息、救灾救济、移民、侨务; 警政司承办所有警政事务; 疆里司负责地方区划、统计土地面积、土地征收和买卖、测绘、审订图志; 营缮司负责本部土木工程、京外官办土木工程、保存古迹、调查祠庙; 卫生司主管防疫、卫生医务。此外,还设有九个直属机构: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内外城预审厅、京师习艺所、工巡捕总局、路工处、缉探总局、消防队及高等巡警学堂。 民政部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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