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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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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民法minfa

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私有制社会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都发生在私人之间,民法的作用在于保护私人利益,所以民法又被称为“私法”。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认为民法不是私法。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市民法最初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到公元12世纪制定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使用民法一词。
民法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把当时存在财产所有、财产流通、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社会关系予以确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归根结底,它是现存社会关系的反映,不能超越出一定生产关系所规定的范围。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是历史上第一个确保私有制的法律,奴隶主对于自己的奴隶,可以象牲畜一样役使、转卖或处死。奴隶制国家对债权的保护多采取残暴的手段,债权人可以使不能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或其妻子儿女沦为自己的奴隶,甚至置他们于死地。封建制法确认封建土地所有权,其特点是将土地所有权按封建等级予以分割。封建社会的债权制度,促使农民依附于地主,不能还债的农民将终生在地主的土地上劳动。贵族、地主家庭的财产,通常要由儿子或由长子继承,妻子没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农奴的财产在没有继承人时归封建主所有。民法是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制约下的一切资本主义民法,都具有下列特点:❶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不可侵犯;
❷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的残酷剥削与压迫;
❸契约自由,扩大商品交换的范围;
❹确立法人制度。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它否定了历史上存在过的一切形式的剥削关系,在生产和交换领域中建立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互相合作关系。社会主义民法的主要任务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积极作用,保护劳动者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它的指导原则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民法

民法

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自然人和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所有权、合同(契约)、私有财产继承、民事侵权行为、人格权、亲属、婚姻、家庭等规定。其名称和基本内容,源于公元3—6世纪的古罗马市民法(jus civil)。汉字“民法”一词,为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所创,后传入中国。在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多将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有的还把公有制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从民法对象中分出由经济法调整。在资本主义国家,则有一类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活动的特殊民法规范,或被编纂成专门的商法典,或由单行法规规定而作为特别民事法。许多国家把民法规范系统编纂成法典,较著名的有法国、德国(今联邦德国)、瑞士等国及苏俄的民法典。有些国家的民法规范散见于单行法规和判例之中,如英国和美国。我国1929—1930年期间曾颁布过系统的民法;现行民法则由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单行的法律、法规构成。

民法

“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英语为Civil law,法语为droit civil,德语为Burger liches)都是从市民法转译来的。按照许多民法学者的观点,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学习西方立法,将法国、德国的“市民法”概念引入日本,并借用汉字将其译为“民法”,我国使用的“民法”一词正是从日本传进来的。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民法”的概念通常包含以下三种含义:第一,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民事成文的法典、法律、法规、条例等等;第二是指民法典,即将民法中的各种制度系统地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第三是指民法学,即系统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的一门法律学科。民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它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又随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存在着不同的民法。我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没有形成法典式的民法,直到封建王朝末世的大清民律,法律结构上都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许多调整民事方面的如田、宅、钱、债、户、婚等法律规范都列入了刑律。19世纪末清王朝开始起草大清民律。1929—1930年国民党政府陆续颁布中华民国民法,“民法”一词才在我国正式使用。新中国成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法令,1978年以后,先后制定了一批民事的或与调整民事关系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1986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同的基本规范,其他的有关民事法规都要服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具有民法典的地位。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首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人;其次,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产生,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强迫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欺骗、胁迫等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三,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必须等价有偿。所谓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的身份而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又称作人身非财产关系,具体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也不是人身关系的全部,而是其中的一部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任何人格或身份,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第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身关系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姓名、名誉、生命、健康等都无法用货币来表现。但人身关系又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如某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使公民或法人获得财产利益,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可让法人获得相应的转让费用。某些人身权是公民或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如人的姓名、名誉、法人的名誉权等,公民、法人凭借自己的人身权利参与广泛的民事活动。某些人身权的取得,又是财产权取得的前提,如确认某人发明、发现权的发明身份,能够使其产生取得奖金的权利。对某些人身权的侵犯,会侵犯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也会直接侵犯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如侵犯法人的名称会损害法人的商业信誉,使其遭受财产损失。剽窃他人作品,也侵吞了作者应获得的稿酬。我国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实现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

民法

“民法” 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近代一些大陆法系的立法中所使用的 “民法” 一词皆由 “市民法” 转译而来,因此,一般认为,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按照我国民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我国“民法” 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订民法时,由日本学者箕田麟祥迻译自法语,并用汉字第一次定名为 “民法”。我国清末宣统二年,清朝政府派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聘请日本人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宣统三年完成 《大清民律草案》,“民法” 一词遂为我国法律采用。
按照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民法,简而言之,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民法一词还包含着多方面的含义,主要有:
(1)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等,这是从法律规范内容的性质上来认识民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在我国,虽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但是有一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 《民法通则》,并有大量民事法律和法规,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客观存在的。
(2)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以及商法 (商法典和商事特别法) 等。狭义的民法,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3) 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的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如我国 《民法通则》 是民事普通法,婚姻法、继承法则属于民事特别法。同时,在同一法律内部也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区分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在同一部民事法律之中,规定一般事项的条款为民事普通法,规定特殊事项的条款则为民事特别法。在适用效力上,民事特别法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建国以后,我国至今尚无一部按照一定体例编制起来的系统的民法典。在我国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时,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展变化,许多民事关系都处于急剧变动之中,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民事活动又需要有一定的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我国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对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规范作出了规定,从而较好地解决了民法在当时条件下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但是,《民法通则》 虽然概括了民法典的内容,然而其本身并不是一部民法典,特别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民事关系的新发展、新变化更需要有一部完备、系统、符合当前经济生活实际情况的民法典加以调整,而《民法通则》大量是原则性规定,既难以操作又适应不了民事关系的新变化,民法典的制订已迫在眉睫。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在起草酝酿之中,不久就会随着它的出台而填补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1)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由于财产关系的范围极为广泛,民法不可能调整全部财产关系,它只调整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上,主体平等,首先是指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的人 (包括公民和法人),其地位平等,其次是指民事主体在经济利益上的等价,即民事主体要同时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只有商品交换关系,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体现的是人们道德上和精神上的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关系并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等价交换关系,也不是人们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物质需要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但是人身关系也会体现出一定的利益并和财产关系发生一定联系。我国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两种,一是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表现为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如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及法人的荣誉权、名称权等; 二是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人身关系,表现为公民和法人的身份权,如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关系、监护关系以及公民和法人因取得专利权、著作权产生的身份关系等。
我国民法的体系由以下民事法律制度组成:
❶民事主体制度;
❷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
❸债和合同制度;
❹知识产权制度;
❺财产继承制度;
❻民事责任制度。另外,我国把婚姻家庭制度以单行法律的形式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但是,从各国立法情况和民法基本原理来看,婚姻家庭制度同样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应纳人民法体系之中。我国民法的其他制度,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制度都是配合上述制度发挥作用的,因此也是我国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表现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
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单行法和特别法,如婚姻法、继承法等;
❸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局的条例、决定、规定;
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事立法的解释;
❺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立法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❻最高人民法院确立、援用和认可的民事案例。此外,在民法的效力问题上,《民法通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


民法

体现全体人民意志、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并为一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民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定。如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上述有关民事关系的宪法规范直接构成民法的一部分。我国还颁布一些民事特别法,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公司法、海商法等,以调整一种或几种民事关系,它们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规定了许多有关民事关系的行政法规,它们属于民法的一部分。此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构成民法的一部分。狭义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在我国是指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Civil Law

从罗马法整理编纂而成的法典。民法是以内容分部的成文法,其原则适用于各种纠纷和问题。罗马民法与英国的习惯法不同(习惯法主要以先例和判例为基础),但也利用以习惯和法律为基础的先例。民法由罗马法典——特别是罗马民法全集——派生而成,主要从法国法引进。民法也不相同于刑法,民法主要是关于个人之间的诉讼问题,如契约合同、伤害损失、侵权行为、不动产交易、家庭关系和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民法的程序规则规定对诉讼案要作出“判决”,用于衡平法则需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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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