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民法minfa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私有制社会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都发生在私人之间,民法的作用在于保护私人利益,所以民法又被称为“私法”。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认为民法不是私法。 民法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自然人和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所有权、合同(契约)、私有财产继承、民事侵权行为、人格权、亲属、婚姻、家庭等规定。其名称和基本内容,源于公元3—6世纪的古罗马市民法(jus civil)。汉字“民法”一词,为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所创,后传入中国。在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多将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有的还把公有制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从民法对象中分出由经济法调整。在资本主义国家,则有一类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活动的特殊民法规范,或被编纂成专门的商法典,或由单行法规规定而作为特别民事法。许多国家把民法规范系统编纂成法典,较著名的有法国、德国(今联邦德国)、瑞士等国及苏俄的民法典。有些国家的民法规范散见于单行法规和判例之中,如英国和美国。我国1929—1930年期间曾颁布过系统的民法;现行民法则由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单行的法律、法规构成。 民法“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英语为Civil law,法语为droit civil,德语为Burger liches)都是从市民法转译来的。按照许多民法学者的观点,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学习西方立法,将法国、德国的“市民法”概念引入日本,并借用汉字将其译为“民法”,我国使用的“民法”一词正是从日本传进来的。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民法”的概念通常包含以下三种含义:第一,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民事成文的法典、法律、法规、条例等等;第二是指民法典,即将民法中的各种制度系统地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第三是指民法学,即系统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的一门法律学科。民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它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又随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存在着不同的民法。我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没有形成法典式的民法,直到封建王朝末世的大清民律,法律结构上都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许多调整民事方面的如田、宅、钱、债、户、婚等法律规范都列入了刑律。19世纪末清王朝开始起草大清民律。1929—1930年国民党政府陆续颁布中华民国民法,“民法”一词才在我国正式使用。新中国成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法令,1978年以后,先后制定了一批民事的或与调整民事关系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1986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同的基本规范,其他的有关民事法规都要服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具有民法典的地位。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首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人;其次,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产生,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强迫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欺骗、胁迫等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三,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必须等价有偿。所谓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的身份而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又称作人身非财产关系,具体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也不是人身关系的全部,而是其中的一部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任何人格或身份,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第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身关系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姓名、名誉、生命、健康等都无法用货币来表现。但人身关系又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如某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使公民或法人获得财产利益,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可让法人获得相应的转让费用。某些人身权是公民或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如人的姓名、名誉、法人的名誉权等,公民、法人凭借自己的人身权利参与广泛的民事活动。某些人身权的取得,又是财产权取得的前提,如确认某人发明、发现权的发明身份,能够使其产生取得奖金的权利。对某些人身权的侵犯,会侵犯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也会直接侵犯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如侵犯法人的名称会损害法人的商业信誉,使其遭受财产损失。剽窃他人作品,也侵吞了作者应获得的稿酬。我国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实现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 民法“民法” 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近代一些大陆法系的立法中所使用的 “民法” 一词皆由 “市民法” 转译而来,因此,一般认为,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按照我国民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我国“民法” 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订民法时,由日本学者箕田麟祥迻译自法语,并用汉字第一次定名为 “民法”。我国清末宣统二年,清朝政府派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聘请日本人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宣统三年完成 《大清民律草案》,“民法” 一词遂为我国法律采用。 民法民法体现全体人民意志、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并为一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民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定。如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上述有关民事关系的宪法规范直接构成民法的一部分。我国还颁布一些民事特别法,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公司法、海商法等,以调整一种或几种民事关系,它们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规定了许多有关民事关系的行政法规,它们属于民法的一部分。此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构成民法的一部分。狭义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在我国是指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Civil Law从罗马法整理编纂而成的法典。民法是以内容分部的成文法,其原则适用于各种纠纷和问题。罗马民法与英国的习惯法不同(习惯法主要以先例和判例为基础),但也利用以习惯和法律为基础的先例。民法由罗马法典——特别是罗马民法全集——派生而成,主要从法国法引进。民法也不相同于刑法,民法主要是关于个人之间的诉讼问题,如契约合同、伤害损失、侵权行为、不动产交易、家庭关系和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民法的程序规则规定对诉讼案要作出“判决”,用于衡平法则需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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