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huipiao在国际和国内经济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凭证和结算工具。是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未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一般必须包括下列内容:❶必须写明“汇票”字样; ❷受票人即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❸付款期限; ❹付款地点; ❺金额; ❻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或商号; ❼出票人签字; ❽出票日期和地点。 汇票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由商号或个人签发)和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见票即付款的即期汇票和在未来某一日期付款的远期汇票。按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按使用货币的不同,可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按流通地点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一张汇票可以同时兼备以上几个特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是跟单商业汇票。汇票经过背书(原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可以转让或买卖。汇票在国内外货币市场上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 汇票见“经济”中的“汇票”。
汇票出票人(甲方)向受票人(乙方)签发并要求其在某日付款给第三方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书。经过背书后可以转让和出卖。
汇票见“经济”中的“汇票”。
汇票见“商业信用”。 汇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票据的一种。由债权人(出票人)发给债务人(付款人)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款项给第三者或持票人(收款人)的书面通知。由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写明受票人名称、支付货币种类名称、支付金额、支付期限、支付地点等项,由持票人持以请求受票人办理承兑手续。受票人对汇票承担按汇票票面金额付款的责任。因汇票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因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因使用地区范围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亦称“外汇单”)。 汇票商业信用流通工具之一。由出票人签发,要求付款人即期或于指定到期日向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构成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一定金额、付款人姓名或商号、付款期限、付款地点、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出票地点和日期及出票人签字等。根据不同的形式和内容,汇票可分为若干种类。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使用货币不同,分为本国货币汇票和外国货币汇票;按流通地域不同,分为国内汇票和外国汇票;按付款要求不同,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等等。一张汇票可以同时兼备以上几个特征。汇票经过背书可以转让或向银行贴现。 汇票《票据法》 规定: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❶表明 “汇票” 的字样; 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❸确定的金额; ❹付款人名称; ❺收款人名称; ❻出票日期; ❼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面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即无效。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 背书。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在票据背面签名转让的为背书人,接受该背书票据的为被背书人。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还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上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票据法》 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如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它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票据法》 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 “承兑” 字样的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 保证。汇票的债务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❶表明 “保证” 的字样; 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❸被保证人的名称; ❹保证日期; ❺保证人签章。保证人未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5) 付款。付款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票据法》 规定付款应为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指持票人现实地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❶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❷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按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内足额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❶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❷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❸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❶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❷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❸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依此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❶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❷前项金额自清偿之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❸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按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内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由债权人签发,经债务人或第三者承兑后,按约定时间、地点、金额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中国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期限一般为30~180d,最常用的是90d期。汇票可以流通转让,并可向银行申请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