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经济
经济一词通常指以下三种涵义:
❶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
❷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或消费的活动;
❸泛指国民经济,即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在法学理论中,对法与经济的关系的探讨,往往集中在研究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说明经济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它们的相互作用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
经济决定法。法是由其经济基础和通过经济基础反映出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使社会分裂为阶级的时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的法,便成为必要而产生。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决定着该生产关系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着以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经济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物质生活资料出现极大丰富,人们的思想文化有了极大提高,实现了 “各尽所能,按需要分配”,消灭了阶级的共产主义、法即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法反作用于经济。法对其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又有重大的反作用。主要表现为: 法确认、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限制、阻止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和发展,或者取缔和消灭这种生产关系,法对经济的反作用归结起来,不外两种情况,即促进作用或阻碍作用。当法确认、保护和发展着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时,法就起着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进步作用; 当法确认、保护和发展着不适合生产力发展、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时,法就起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反作用。但经济的发展,最终会通过政治斗争为自己开辟道路,斗争的结局总是以起阻碍作用的旧的生产关系、法和国家的消灭,和新的生产关系、法和国家的建立而告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新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发展能够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
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和法对经济的反作用,是通过人的活动实现的。经济与法二者之间相互的作用,都有赖于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而得以实现。一般说来,建立在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基础上的法,对生产力的发展能够起促进作用。但这只是一种客观可能性,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使这种进步作用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还需要代表这种生产关系的阶级及其代表人物,能够意识到本阶级的根本利益,作出符合其经济利益的法律规定,并在实际生活中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组织作用和促进作用,这只是一种客观可能性。要把这种可能变成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机关还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充分认识法的作用,采取措施制定出正确反映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确认保护和发展适合生产力状况的生产关系,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如果对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按规律办事,不制定法律或者制定出违反经济规律的法律,不及时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和调整其不适合经济发展的部分,那么社会主义法的这种巨大的进步作用,也不能充分发挥,有时甚至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能够为人们按照经济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但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旧的资本主义、甚至封建主义的意识形态还有较深影响,自觉不自觉地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现象还会存在,这就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包括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将要受到妨碍。因此,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加强调查研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认识、尊重和利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正确地制定法律,并严格地保证其贯彻实施,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的必要条件。